作者简介杜辉,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专家。研究领域还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法学方法等。曾获得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环境保护部、中国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确保研究主题征文二等奖,励青环境法学奖等。
在《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若干篇。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多项。出版发行信息杜辉:《环境公共管理与环境法的改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10月版。
内容简介本书使用现实主义的阐述方法,说明了中国环境治理制度逻辑的理论脉络,进而对环境法展开新的理论阐述。使用这种经验主义线或的显然目的在于谋求有所不同时期中国环境法理论与管理实践中对话的力量承托。
正是因为从实践经验抵达,本书不可避免地要沉痛关照价值合理性、逻辑融贯性、技术一致性等一系列批判性的标准。由于管理经验的荒谬、驳杂或模糊不清,在对其展开理论分析时,必需坚决多元的视角、对外开放的体系以及过程性的思维。这也是面向公共管理的环境法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之内容。意识到这一点,并系统地反省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是修复环境法理论体系的期望。
导论:管理转型与环境法的未来一、对环境法的反省与中国问题的质问环境污染、生态毁坏、环境风险给人类存活和社会发展带给的反感冲击须罗列大量的数据就可引发完全一致的尊重。它全面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我们只需得失仔细观察就不会取得关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地质灾害、重金属污染等环绕着日常生活的环境灾难的清楚证据。
这些人类活动或大自然变化引发的生态环境毁坏和质量衰落正在加快风化人们的存活领域和未来蓝图。面临这种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人们回应抱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指出环境问题不致吞噬人类,主张退出发展,构建经济零增长,“还大自然以魅”。
如罗马俱乐部在其知名的《快速增长的无限大》中就所持此种论点。他们通过模拟计算对经济持续增长、人口快速增长、污染和自然资源中风的后果展开预测。
这种仿真的规模是“确实全球性的,时间范围宽约三十年以上”。在他们所检验的变量中,“人口、粮食生产和污染,不是作为孤立无援的实体,而是作为动态的相互作用的因素”。他们找到每次转变一种变量都会产生一种环境危机,而以地球对于人口快速增长和招揽污染的能力为基准,现代社会的工业化快速增长与地球资源的有限性是近于不协商的。
他们的结论是,如果在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方面现在的趋势继续下去,地球上的一切快速增长将在一百年之内超过无限大,最有可能的结果是人口和工业生产力等方面都会忽然地和不能掌控地衰落。尽管这份报告“遗漏”了人类通过技术变革、市场机制和制度手段对此环境挑战的能力这个关键变量,但是这种对人类命运的终极预判还是对公众的意识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被迫人们探索人对大自然的负面影响究竟是如何巩固地球忍受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口持续增长能力的。这份报告提醒了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议题: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天然的张力,如果无法奠定有效地的机制不予疏浚,那么两者都会南北瓦解的境地。
二是指出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共政策水平的提升、法律制度设计的精细化可以构建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最少能在均衡经济和环境之关系中增加风险或者伤害,并且使“剩下风险”需要合理分配,对实际伤害不予合理救济。这种观点对发展抱着有谨慎的态度,并企图在伦理观念、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行动模式上重塑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将人与自然的关系划入法治的框架,将环境问题掌控在可忍受的范围内。
由此可见,不管秉承何种理解和态度,公众都指出应该全面反省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伦理基础、制度形态和不道德模式与环境问题之间的关联,通过多元机制新的设计社会发展的路线图。在伦理层面,“如何对待大自然”沦为环境领域一个新的而明显的伦理难题,环绕这个难题的伦理观念或科学知识也在渐渐地改变和快速增长。这些新兴伦理观企图对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给与系统性、全面性的定义和说明。
它们以伦理的对象考量范围能否之后拓展至其他生命体甚至整个生态圈为中心进行了持续的争辩。其结果是,生态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论、大自然的内在价值、大自然权利论等新型环境伦理观念及其辟基于其上的社会制度渐渐取得发展并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理念和传统制度模式分庭抗礼。
在社会观念层面,有关环境危机根源的探究也在再次发生着方向性的转变:从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反省改向对于社会制度、观念和不道德的全面抨击,企图找到导致这些环境问题的社会与人文病因。在法律领域,涉及论者企图通过传统法学的价值倾向和调整方法展开谨慎的反省,重述法律中“物”的内涵和范围,同时将许多新型的环境伦理规范论证为环境法令革新的基础,以此促动法律的绿色化改变。不管是在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理论和制度都在环绕生态环境问题作出有助于的变革。
比如,宪法领域“环境国家”之倡导、风险规制之进行和私人管理蓬勃发展对传统公法责任系统的挑战或许于是以伴随着环绕环境议题的“公法的变迁”于是以呈现沛然莫之能御之势。在私法领域,中国当前民法典总则篇草案将“人与自然人与自然发展原则”奠定为民事主体不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为显例。某种程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由,都普遍存在环绕生态环境命题脱胎、改版传统法理论和说明框架的智识希望。
进而言之,不管人们在思维环境问题时的道德歧义和理解差异有多大,环境法治都已远超过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或掌控规则之治,它更加蕴含着人类对广泛的环境道德理念与终极关怀目的之执着。可以说道,生态环境危机使得法律沦为掌控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的主要工具,而对社会伦理、制度和不道德的反省则沦为将法规范与法理论塑造成风险防治和分配工具的观念力量,并促使了独具特色的环境法系统。这样反省的焦点反映在法律层面可以总结为:(1)现代社会的风险特征与环境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了环境法的现代基调:不是要根治产生环境风险的不道德或被动避免环境风险,忽略是要矫正有可能引发不合理、不能意欲的危险性的风险不道德,并尽可能公正地分配环境风险。依据风险理论家贝克的理论,我们于是以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之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模式、科学知识系统和道德观念可谓了许多社会化的潜在危险性。
在此背景下,尽管风险社会的科学知识政策可以使潜在性的风险明朗化,但是“科技理性面临文明的风险和威胁的快速增长时的告终”更进一步指出“系统地基于科学对风险的制度化和方法论”的“纯粹科学方法”不有可能沦为动物、植物、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合法维护人。对比风险社会的特征和环境法的传统功能,以污染管理和生态修缮为主要手段的环境法似乎无法辨识和消除现代环境风险。于是之故,以风险防治原则为基础的风险规制是因应这类问题的有效地方法之一。
但环境风险规制对传统法律体系和模型包含了很大的挑战:传统法及其秩序是以确定性和个体的责任性不尽相同据建构的,责任的确认必须充份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控制能力。但风险的经常出现使这些拟订因素的重要性减少,有时被迫通过严苛责任来分配风险责任。这种对风险在制度上展开党内外、严苛简化的处置转变了传统法秩序中法律辨别和推理小说的技术。
甚至在更好的时候,它将关于风险的法律问题转化成为关于风险的政治问题,即民主决策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关于风险的法理理解和分配机制并没有被划入现有实定法的考。
(2)生态环境危害或侵犯的特殊性要求了后果和责任无法确认。传统的环境法模型在处置环境侵犯不道德经常以现实的物质伤害后果作为严苛的判准。
事实上,在有可能的环境风险中,侵犯后果往往很难评估和测量,化学污染、核辐射等有可能引起的危害打破人类的判断能力。此外,环境侵犯中的原因的多重性、主体的变换性、过程的长期性与后果的难测性交织在一起,给环境侵权行为的确认和责任的实施带给了难题。更为重要的是,关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维护范围外的那些生态环境伤害所支撑的利益去留以及如何划入法律维护的范围,尚能正处于争辩和发展之中。
目前的环境法构成于经济主义流行的全球化背景之下,天然地所含“为经济保驾护航”之内在逻辑,以大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意味著分野为基本前提,其价值倾向在于环境污染背后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确保。因此,这种制度精神下的环境法益是以人类权利居多线的,并环绕这条主线进行涉及制度建构,个人化、物质性和静态的传统法益标准,无法涵括新的权益类型。风险社会中遭到威胁或伤害的对象不仅限于特定的人,也不仅限于传统法意义上的不特定之多数人,还包括未来世代和以人类整体利益为可知的生态的价值。
(3)传统环境法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评价不道德的道德标尺,指出人的本性是追赶利益,以合理手段逐利无可厚非,但这种经济伦理与环境保护之间不存在根本性冲突。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人”的不道德理所当然受到制度规范的影响。这指出,渗透到制度中的社会价值拒绝必定对“经济人”的不道德适性再次发生影响,其中当然还包括对主体环境责任的拒绝与期望。(4)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的战略原则在对此环境法规则体系的进化方面更加缺少说明力和结构力。
要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需在公正的基础上配备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问题的关键在于环境法和政策如何确保和分配这种公正,并确保经济活动向“更加俭朴、更加拥立和非中心化”重返。同时,经济活动的层次性渐渐不断扩大以及规律性内容越发无法捕猎,造成可持续发展在规范上必须做到有所不同层次或内容的界定。
而在这一点上,环境简化和政策的订立者尚能无法做成熟期完善,制度构成空间依然相当大。这些反省在相当大程度上转变了现行制度的精神和面貌,对建构以环境公共利益为旨归、以环境善治为目标的法律制度体系影响深远影响。同时,在当下中国,环境事务的公共参予日益沦为环境法治实践中的热门话语,并以一种突显公众环境权利的姿态大大浅金字到公众的集体意识和现实生活之中。
但是,近年来环境公共参予的实践中效益与理论界和公众的呼声之间构成了很大的鲜明:一面是公众企图通过参予环境事务展现出自身的环境权利,对公权力的寻租贪腐、玩忽职守和排污者的违法行为构成制约;另一方面则是环境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公权力与排污者之间的利益共谋和环境法令运作不力的痼疾难除,以及公众环境利益持续损毁。这伴随着环境公共参予尽管在理论上渐趋成熟期,但是它的运营逻辑和实践中传达仍然是一个充满活力且至关重要的崭新领域。如果将这种鲜明与中国环境法治的宏观图景互为联系可以找到些许端倪:我们习惯于从环境法体系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程度来说明环境治理的胜败,又或者经常以企业的欲求本性和政府对环境事务的冷漠态度祈使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种种艰难的现实根由,却忽视了公众参予不存在的体制性因素带给的影响和隔绝。
与之涉及的更进一步质问是,当下中国的环境治理不应科何种样态?它与中国的转型背景和国家管理结构又有何种关联?这种管理样态背后的制度逻辑又在多大程度上巩固了环境法治的本质拒绝以及国家解决问题环境问题的实际能力?这种制度逻辑是如何演译的呢?基于此,更加有一点更进一步质问的是:基于这些反省和评判性成果,善良的法律制度应该如何构成?公众如何参予到环境事务的公共决策中来并当作何种角色?当下的环境事务的管理之道具备哪些特质并不存在哪些问题?否不存在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当下中国的权力体制和运营逻辑对环境治理产生何种影响?应该如何消除?这些问题并没随着人们上述的反省而取得充足的注目。二、为什么是“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环境问题是当下社会无法规避且必须勇气付出代价的棘手问题,它既关涉人类生存条件之好坏,又与人类生活的本质观念和制度倾向休戚相关。在现代社会,人们优化生存条件的主观心愿和对社会制度(特别是在是权力)的警觉在相当大程度上塑造成了环境事务的逻辑线或。
进而言之,对环境事务的担忧不仅是权利意识勃兴和公民理性生根之后人们对新兴环境权利的全然渴望,更为重要的,它还包括了其他社会事务中也普遍存在的深层的――权力的主体结构、权力的运营、权力的合法性及其容许――与整个社会结构涉及的根本性问题。公众环境权利的构建和主张不仅是环绕微观的个人权利范畴进行,堪称以“权力―权利”“国家―社会”“公民―政府”等诸多宏观关系及其演进为基本论域的。与之涉及,法律体系、权力结构、权利救济、管理能力等诸多概念因而也是环境事务中的基本话语;除此之外,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以及人们关于“人的理性”“人的范式”“人的伦理”“人的大自然”的诸多新领域的思维而使环境事务转入了新的哲学视野和伦理范围。
“人与自然关系”转入“人与人的关系”使本已简单的社会事务更为具备了浓烈的神秘色彩和不得而知变数。这种新的变化及其对人们观念的反作用让环境事务陷于喋喋不休却又各有论据的争辩之中。
在这个两难的逻辑演变过程中,以环境法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政治学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以绿党、生态运动、绿色和平主义、环保社会的组织为理论和实践中样式的社会政制结构与理念亦更进一步多元化,以污水处理许可证、标准管制、生态补偿、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税费等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治理机制也日益体系化并在环境事务中充分发挥最重要起到。这些智识与技术手段已完成了环境治理中有关观念塑造成、制度建构和技术支持的大部分工作,并在各自的领域制约着环境治理的进程与效益。它们分别对应了环境治理中的“科学知识(话语)建构”“身份建构”和“技术建构”。在环境事务中,“科学知识(话语)建构”意味著探索关于消弭环境风险和危机的一般性科学知识和观念;“身份建构”则拒绝在环境事务中找寻个人、公权与公共事务之间关系的确当说明并考古个人、涉及群体、权力机构在其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技术建构”则拒绝社会主体研发出有处置环境污染、生态毁坏以及与之涉及的利益冲突的技术性手段。
抽象化而言,环境问题及其管理的本源逻辑均可化约为“制度”“人”“技术”三个构件在环境事务中的布局关系与(相互之间影响力的)传导关系。以环境治理为论题,显然旨趣在于辨别出有环境问题如何从明确形态的社会问题转化成为公共政策问题,并且在其转入公共政策的视域之后它又应该如何被划入系统的制度化议程。预示着现代性问题的突显和社会发展方案的重构,环境本身以及与之涉及的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价值谱系中应该取得全面的改版,并谋求一种能与现代社会发展观念相匹配的制度性方案或范式不予反对。
这就引向了基于环境治理的公共政策科学和法治逻辑这样的宏伟命题。进而言之,如果我们企图按照一个全面理性模式来界定关于环境治理的目标及其构建水平,我们就不会在环境治理的进程中构成多种最合适方案,并基于一定基础对这些最合适方案展开系统的较为、提高、自由选择,评估它们的成本和收益,以拟合方案应付环境危机。但是,在理性上,人们全面处置社会事务的科学知识总是受限的,更何况关于环境危机及其管理机制仍未构成基本共识。
在此背景下,政府实施环境法令有可能由于偏爱的冲突而与公众利益互为违反,比如政府侧重经济发展而民众渴望洗手环境,反之亦然;公众参予环境治理和法令制订的预期与过程亦有可能呈现出不相同和无序的特征。因而,研究中国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模式的第一层意义就在于它不利于厘清当下中国环境治理运营的基本逻辑、制度约束和体制性困局,即当下环境治理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是现代化背景下的社会发展)之间的对立关系及其成因。当下中国的环境治理是如何适应环境传统的权力框架的,如何消化风险社会中新形态的利益表达意见,环境治理在制度和理念层面再次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公众在环境事务中分担的实际角色,社会的组织是作为权力的伸延物还是自主性的组织不存在,以及这些变化与角色结构对因应环境危机产生了何种影响,都可以通过对当前环境治理的全面报废具体地体现出来。环境治理是裹挟多方利益主体的集体事务。
在环境治理中,私人自由选择如何造成公共事物悲剧,官僚制的组织如何获取环境公共产品、确保环境公共利益、实施环境法令政策,排污者如何分担社会责任,自主性民间组织如何映射公权体系并搭起高效的参与性平台,如何构建多的组织的集体自由选择和决定等诸多问题,无非是不含拍摄地以“主体―利益”结构、“事物―归属于”结构、“决策―继续执行”结构为外部框架,以“权力―权利”为内在意蕴的公共决策与制度决定问题。与其他社会事务相同的是,这种制度决定除了考虑到人际的利益表达意见和对立冲突之外,仍须要对人与自然之间的本然关系及其对社会现实感应的大力或消极的影响报以很大的注目。
再者,政府、企业、公众基于有所不同的理解和表达意见各自在有所不同的道路上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并使之合理化。这意味著,环境治理并非全然的以权力形式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调控和引领关系,它还内在地包括了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利益主张和公平的协商关系。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背景下,环境治理的法治转型以及与之涉及的法律理念、制度的绿色化作学者、立法者和执法者明确提出了诸多难题,包含了当下环境法学研究和法治建构理路的核心命题。
研究中国环境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模式的第二层意义就在于它不利于厘清未来中国的环境事务管理之道不应南北何处,即环境治理的现代转型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增进必须在社会制度、结构和不道德层面作出何种转变,呈现出何种景象。以“再行污染后管理”“边污染边管理”为特征的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弊端已被人们所理解并企图作出转变。但最少在中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必须和权力体制的容许,这种好转并不显著。
不谋而合本质而言,当下中国的环境治理是具备反感等级命令色彩的行政管制模式,缺乏公众的实质参予、协商和程序正义。这个传统的决策、实行与继续执行模式是脱节的、等级制的、集中于的、单向的,公共主体与公众之间缺少公平交换意见的程序机制,信息、专业知识是自上而下地从行政机关流向公众。这要求了在关于环境事务的公共自由选择中,当下模式不能将制度建构的焦点置放较高层级的决策活动,如环境法令的制订过程、行政机关的规则脱胎和司法机关的法律说明,而使环境事务中正处于较低位阶的公私关系、私人的角色、非政府的组织的功能正处于边缘化的地位。
这是当下中国环境治理中“权小于法”“经济压过环境”、公众环境利益损毁的显然症结所在。基于此,中国的环境治理应该作出何种转变?换言之,中国的环境治理应该从权威型的、政府主导的模式改向何种模式?在此质问中,我们必须大大地考古环境事务中的主体结构、利益结构、权力结构、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结构,并以一种具备协商特质的契约关系代替被动性的命令遵从关系。这个质问与适当的模式界定、路径切换和制度重构正是当下环境法变革的旨趣和意义所在。
三、环境法的重述及其线或基于前述辨别,本书的目标在于分析中国环境治理的当下模式及其改向一种可以称作“环境公共管理”框架的路径方法,根据公共管理的内在精神探寻更加具备适应性和说明力的环境法理论与规则系统。从总体上说道,环境公共管理可以被视作一个被科学化和结构化的理论和实践中问题,亦即它是含摄社会共同体成员联合信守的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辨别、技术程式和管理模型的总体性概念。
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和中国本土经验的原因,本书的研究线或既有认识论层面的“理论范式―客观经验”的对话交融,亦有实践论层面的“西方经验―中国本土”的较为取决于;既侧重动态的“制度―关系分析”,也对静态“结构―制度分析”报以笔墨。明确而言,一方面,西方的公共事务管理理论的演进在环境治理之中某种程度有深深的烙印,包含了当下中国环境治理转型的西方经验和学术资源。
但在自学西方经验的同时,我们须留意中国类似的生活经验和制度特质。西方的经验理论在转入中国生活场景的过程中将不会在话语概念上再次发生一定程度的转变,比如“环境维权”和“利益传达”可能会异化为“群体性事件”和“不平稳因素”。另一方面,西方的经验理论选育到中国本土的过程中经常陷于单一化或本质简化的困境,因为缺少对中国经验的观照而滑向宏伟故事情节和泛泛的理论说明。
在公共管理与环境保护联姻之时,如何规避这种根源就变得最为关键。必须解释的是,本书虽然侧重西方理论经验,但毕竟是非常简单地叙述和演绎,毋宁是在证成、证伪的过程中明确提出其映射中国本土的条件和范围容许。此外,中国本土经验中的权力要素对西方经验理论在中国的生产机制和运营条件的影响,亦不应给与同等程度的仔细观察。
晚近的中国环境法学在科学知识谱系和方法论心态之上仍然正处于摆动状态。这与传统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没落同时环境法迫切需要创设极具方法论特色的希望维持实时:在哲学基础上不存在生态整体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倾向,在方向上也顾及从社会人文层面和技术层面来探究环境问题的成因,在内容上是侧重于环境权的法律奠定还是环境义务的规范建构亦争论不休,在解决方案上是以法律制度建构改版为突破还是要器重于对法律制度或非法律机制运营过程的分析,在策略上是以国家的高权不道德和一统性环境法令为基础,还是更加依赖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予,这些都必须更进一步的回应和统合。这些论争大体可以分成“认识论―方法论”和“实践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希望企图奠定环境法科学知识系统的独立性,是以“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环境法学中如何自由选择并实行――更加准确地说道所谓人类中心主义的新范式如何在法学领域内取得证实――为基本语式的。这些论证牵涉到环境法方法论的初创和传统部门体系的改版两个面向。而隐蔽于其后的问题意识则是:正处于环境风险时代和社会急遽转型中的当下中国到底必须什么样的环境法和什么样的建构路径?这个问题不仅牵涉到环境法建构的知识论、方法论维度,而且预见要与当下环境法的制度样态、运营逻辑及其影响变量等问题紧密关联,即如何将当下的环境法和理论“问题化”并不予合理的说明和重构。
明确而言,这些希望又可细分为两种有所不同的路径:一是通过方法论改版和哲学基础革命来重塑环境法机制的“范式―制度”整体式分析路径,二是以西方先进设备制度的重制和自我脱胎为主体的“制度―运营”技术性分析路径。前者的分析覆盖面积“法学调整论”“生态人范式”“从‘主、客二分’到‘主、客一体’”“法学(律)生态化”“大自然的内在价值”等学术关键词。
这种分析线或对中国环境法学的当下与未来的辨别非常深刻印象地说明了了环境法制度背后所说明了的信念和方法的重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环境法(学)对现代性的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的把持品性。后者则是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排污权交易”“环境权”“生态补偿”等关键性制度的植入和脱胎为中心进行的。
特别是在是对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强调沉痛地把握住了环境法制度谱系的两极。因为前者是公民的环境利益确保的前提,它能否取得宪法证实和强制性法律的确保在相当大程度上要求了中国环境(管理)问题的南北,而公益诉讼则彰显了公众环境权终极的司法手段。
但必须留意的是,这两种分析路径都相接制度的创立和运营条件层面,却对制度运营的妨碍因素缺乏充足的注目。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和制度改进不应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的产物。
从这个辨别抵达,笔者在分析中国环境治理问题之时,并非是以环境治理的手段和目标的规整与重塑为主体,毋宁是以实践论为指导将中国环境法的诸多关键问题划入环境治理的主题中来,是一个以环境治理为紧贴的整体性分析。这种分析不免的是“社会―法律―法学”的分析路径,一方面从科学知识内部去投影或反省中国环境法的症结和病灶,另一方面从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包含的宏伟背景为依凭,经由对中国环境治理的“问题化”处置和结构化说明,使现有的理论资源与中国当下权威性环境治理模式的实践中凸连在一起,明确提出并建构多中心的环境公共管理新的范式。当前,我们的环境法治建设转入了大规模法律和清扫运营障碍锐意的新阶段。
环境治理的结构模式正在悄悄改变,但这种改变仍未已完成,或者说刚跟上。各种“主义”“问题”“模式”的发展呈现沛然莫有可能御之势。
事实上,这些看起来“杂乱”的问题中说明了着一个整体意图,即在社会进程和法律过程的填充背景中反省环境法治的形式主义路径与实质主义内容。这也是本书的主旨之一。
但笔者并不想对这一命题做到一个事无巨细、全景式的叙述,而是尝试转换成“中国环境治理的模式及其制度逻辑”“公共管理改向及其对环境法的变革”两个片段不予分析、论证。前者就是指问题抵达,是为了能在对各种“主义”“模式”仍未考虑到成熟期之前,不得已不了了之体系化的重负,通过对中国当下环境治理实践中明确问题的沉痛留心,在“杂乱”中寻求知识和逻辑的“有章”;后者则是尝试爬梳公共管理模式的内在特性,寻找这种新模式背后的理论和变革逻辑,进而重述环境法理论,已完成一个关于科学知识和线或的新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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